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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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设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条例》的出台,也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次出台的《条例》,充分肯定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纳了两部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要求。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条例》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对保证合法用药需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强化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力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 下面,我们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做个简要的概述。《条例》共有九章八十九条。分别是:第一章…… * * * * * 比如培训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科室设置情况、医疗纠纷情况等。 *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 印鉴卡的内页共有4页,第一页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内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 )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同一天施行。 其中规定: * 根据这条规定,卫生部后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印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这两个文件,我们稍后解读。 * * 根据这条规定,卫生部后来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印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这两个文件,我们稍后解读。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这和普通处方的要求是一致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这也是和普通处方的要求是一致的。 。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 与条例的规定有所冲突。 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条例中未明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法律体系的位阶,按《执业医师法》执行,或者将两者起来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同时,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可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住院患者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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