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谈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构建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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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谈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构建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构建   丁海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准备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到目前尚没有关于单独设置审前程序的明确提法,但随着“正当程序”原则对我国诉讼程序立法影响的不断加深以及“公正与效率”原则对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关于审前程序的设置已成为行政诉讼庭审方式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是指在案件开庭前包括立案审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以及庭前举证指导和证据交换等程序的总和。这些审前程序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我们目前所实行的立审分离制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分工明确,防止乱收案和办黑案等积极作用,但长期审判实践表明,这种分工正在成为影响行政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效果的主要障碍,这主要因为行政案件无论在案件主体还是争议焦点以至审理程序上都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与庭前准备也不应套用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做法,而应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和法律原则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所以要想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就必须对当前的某些做法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下笔者主要从当前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关于庭前立案审查、举证指导和证据交换这三方面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立案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们当前实行的立审分离制度,是套用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即由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审查和受理以及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工作,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等工作,至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的工作,则有的法院由立案庭负责,有的法院由行政庭负责。但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检验,这种分工在实践上却成为阻碍行政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效果的主要障碍。这主要表现在:   1、近年来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只要公民权与行政权发生碰撞,公民的第一反应就是去找法院说理,而往往不去仔细研究应通过何种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案件不做详细审查就贸然收案,就可能会出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后才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请求重复或多个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须先经行政复议或其他行政途径解决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情况,使本来可以在立案审查时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必须经开庭审理后才能解决,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不理解,更容易造成当事人在心理上与法院的对立情绪;   2、由于行政案件的审限较短,行政案件的庭前准备时间也是非常有限的,禁不起拖拉,而在工作实践中,由于立案庭肩负着大量的包括刑事、民事案件在内的立案和庭前准备工作,所以常常出现行政案件庭前准备时间过长,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时间较晚等情况大量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降低了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   3、由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要相对复杂,而当前各基层法院立案庭负责收案的立案人员又不可能对各种法律都样样精通,甚至有些立案员只是临时聘用人员或人民陪审员,所以让这些人来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容易导致行政案件收案的随意性和混乱局面,而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行政审判庭,这无疑造成了重复劳动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交由行政审判庭来行使,具体做法是:   1、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规定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先登记上号但不收取诉讼费用,然后立即于收案当日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   2、行政庭的审判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首先应审查原告诉请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如应先申请复议的是否已经申请复议、是否应依法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等;其次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再次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有多项请求的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能否和并审理等;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向当事人进行详细解释后,告知其更正、变更或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并作笔录记载,如果当事人拒不接受的,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案后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同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限期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上应写明诉讼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则继续审理,当事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则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样既可以解决立案审查随意性的问题,又能够缩短庭前准备时间并且还可以防止把这些本可以在立案阶段解决的问题拖到审理程序中,必将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关于庭前举证指导制度的构建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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