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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照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2010-5-20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 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置:石家庄市区,东经:114°30′,北纬:38°04′。
(三)建筑气候区划: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六)时间间隔:1分钟。
(七)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八)沿线分析的计算高度:采用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1.35米的高度。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 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二)。
?
????? 图示一
????? 图示二
(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当每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要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 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三、四)。
图示三
图示四
(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确定:
(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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