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行政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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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行政组织

11、统筹管理井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12、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3、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14、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同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5、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大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16、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地方教育行政组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组织 二、市(地)教育行政组织 三、县(市)教育行政组织 四、乡教育行政组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组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种是设置省(自治区)教育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省(自治区)的各种教育事业; 第二种是设置省(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全省(自治区)的教育事业; 第三种是设置省(直辖市)教育厅(局)和高教局,分别领导全省(直辖市)的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 第四种是除设置省(直辖市)教育厅(局)外,成立第二教育厅(局)或工农教育厅(局),主管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组织职能机构的设置,因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异,一股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师范教育处(师资培训处);高教处;普通教育处;职业教教育处;成人教育处;政治思想教育处;体育卫生处;学生处,督导室等,在一些少数民族较多的省(自治区),还设有民族教育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组织的直属事业单位一股有:电化教育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学院;教学仪器公司;教育期刊编辑部;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广播电视大学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组织的职责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根据要求制定执行计划、办法和具体措施,并付诸实施。 2、组织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各级各类学校发展计划、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市(地)、县(市)进行教育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地区普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财务、基建以及教职工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及其分配工作。 5、审查并管理本地区高等学校专业的增设和撤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总务工作。 6、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统一规划在职教师进修和市(地)、县(市)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 7、协同各级政府检查、督促市(地)、县(市)教育行政工作,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8、组织和管理中小学仪器的采购、生产、分发供应工作。 9、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职工文化教育和农民文化教育工作。 二、市(地)教育行政组织 (一)市(地)教育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 市(地)的教育行政组织,有的设教育局,有的设教育委员会。市(地)教育行政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决定。 各地设置的机构不甚相同,-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技术教育科;师范教育科;成人教育科;勤工俭学科等职能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一般有教研室,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电教馆;教学仪器站;电大、函授辅导站等。 (二)市(地)教育行政组织的职责权限 1、检查监督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决定的情况。 2、在市政府或行署领导下,协助县、市、区进行教育部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在市政府或行署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对所属师范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和直属小学、幼儿园的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配备、财务拨款进行管理,检查所属县、市、区执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财务管理和基建情况及教育行政工作情况。 4、认真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督促检查中、小学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贯彻实施,组织总结、交流经验。 5、制定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处理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6、协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搞好中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 7、做好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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