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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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所谓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尴尬的教师证 广西桂林市下属的灌阳县黄关中学的食堂里,有一名叫周运凤的职工 ,在2000年8月的一天,县教育局突然发给她一张辞退通知书,把她辞退了。 按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局是不能随便辞退你的。既然是这样,她想到了去告教育局。她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这种劳动争议的纠纷,在向法院起诉以前,必须先申请仲裁。于是她向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教育局撤消对她的辞退处理。2001年10月31日,仲裁委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申请人是教师的身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 1994年拿到了民办教师任用证,又在2000年和周运凤同时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到2000年的时候,国家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吸收转为公办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是桂林市教委、人事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的,对这次不能录用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予以调整和辞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辞退手续。原告将灌阳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消灌阳县教育局对原告做出的辞退处理,并判令被告给到了退休年龄的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没到退休年龄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教育局把他们当成民办教师,他们就无法申请这个权利。为了能撤消这个教师证,他们要求灌阳县教育局撤消教师证。他们先申请灌阳县教育局予以撤消,但没有得到答复。他们又找到市里,向桂林教委反映了这一情况,然后又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委。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也都出了批示,要求灌阳县教育局予以解决。后来灌阳县教育局终于做出答复:认为民办教师问题在上个世纪末已经解决,现在已不存在民办教师,原先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也随之自然失效,教师资格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002年8月28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等人要求撤消辞退,办理退休手续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4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教育局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辞退上诉人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至于他们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而取得教师证是否合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我是谁 刘志宏贺州市八步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办公室里的一名国家干部,原来是当地一个化工企业的工程师,1992年他调到了乡镇企业局下属的联合公司。 联合公司是1987年县政府下文件成立的,开办这个单位的目的一是为乡镇企业搞技术、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企业局增加创收,当时将公司机构编制定在了事业编制。联合公司成立后只经营了几年就关门了,但是这个机构的编制却被保留下来。刘志宏在局里面上班,具体在项目股。 从2002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的通知,企业局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管理费,这样,给联合公司人员的工资及各种待遇,也就没了经费来源。同时,行政机关编制早在1997年以前就完全冻结了。 刘志宏就想按照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退休,以便拿到一定比例的退休金。乡镇企业联合公司纯粹是企业管理的,这些人员的资金和他们的办公费用都是自己解决的。 2003年4月,刘志宏迈进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大门,希望劳动局出面让乡镇企业管理局撤消通知。仲裁委员会说我们是不属于他们管的,他们不受理。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他们所受理的范围是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是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而刘志宏等人的情况却完全不同。 2003年6月,刘志宏和其余六名有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一起,走进了八步区人民法院的大门,他们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八步区乡镇企业局恢复其原职,补发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金。 2003年7月,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驳回七名原告的起诉。诉讼请求是撤销2002年企业局对联合公司所做的一个自收自支的那个通知,这个通知所反映出来的也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我们就认为他们双方的争议,属于一种干部人事争议,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也就不属于我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企业局里,他做的是行政工作,却拿不到财政发下来的工资福利;在人事局那儿,虽然号称是事业编制,却是企业性质,得自己挣钱养活自己;后来国家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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