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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普通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二)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甲于2005年8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拒绝偿还。乙对甲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应当从2006年8月1日起算,但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2006年8月2日——2008年8月1日。因此,乙在2008年8月1日起诉尚不为迟。 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于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三、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但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至届满为止。 1998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2001年6月1日发生水灾,9月1日洪水消退,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1年1月1日——2002年3月1日。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包括: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 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08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08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那么B银行于2008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 和解、调解、民事诉讼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三、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院:(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制度比较复杂,仅介绍其中四种。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别管辖(9种) 3.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位于哈尔滨市A区的甲公司和位于上海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原料买卖合同,由哈尔滨甲公司卖给上海乙公司一批原料。合同约定,双方在天津市C区交货;双方还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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