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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讲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劳资争议,是指劳动者(工会)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一方为劳动者或其组 织,即工会。 2、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和义务,依据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具体确定,是因遵守劳动法,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4、劳动争议的形式表现为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同主张或要求的意思表示。?? 二、劳动争议分类 (一)按照争议标的性质划分 权利争议,也称为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双方对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理解差异。 利益争议,也称为确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争议的产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争议的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法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二)按照劳动争议主体划分 个别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主体中劳动者一方人数的多少,又可以分为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集体争议,是指劳动者组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也称为团体争议。 (三)按照争议主体国籍不同划分 国内劳动争议 涉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人保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法释【2006】6号第七条规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二)着重调解原则 (三)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方式 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协商、调解、仲裁(前置程序)、诉讼。 六、劳动争议处理的请求权 处理方式的选择权: 我国是自愿原则与强制原则相结合。 发展方向是:自愿原则为主,强制原则为辅。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 一、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含义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受理争议案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斡旋,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合意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于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其中,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中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被学术界称为“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化”。 注意: 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这样的社会化调解组织的设立与否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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