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流程汇编.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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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合同 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 1、合同规定开证时间如:“在装运月份前XXX天开到出口人”、“不迟于X月X日开到出口人”。 2、关于信用证的开证行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 3、关于信用证的种类: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是即期的、远期的、是否需要汇票、是否需要加具保兑,是否“可转让”,是否需要预支或部分预支等。 4、关于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在实践中,信用证金额一般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如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进口人在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ABOUT”字样)。 5、关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期限应该明确。到期地点是指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一般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另外,买卖合同中应认真订好其它条款,譬如: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等,因为这些条款都会在信用证中反映出来。 *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进口人应该在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 1、填写开证申请书 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中所列内容应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和合同中过细的条款写入开证申请书中;不能将模糊的、模棱两可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 开证行首先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看其各类项目是否齐全、有无矛盾等。在此基础上,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包括开证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经营作风等)作仔细的调查,根据不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如果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的金额小于授信额度,则不须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品;若开证金额大于授信额度,则对超过部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 (1)现金作押,即向开证行交付一定的现金,或者从存款帐户中扣存;(2)开证申请人也可提供抵押品;(3)开证申请人还可以向开证行提交由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立的保函。 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 申请人须按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在开证当日按当天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它费用则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 * 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除明确提出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要求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的种类与到期日和地点外,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1)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 (2)开证人向开证行的保证与申请。 如:开证人承认在承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货物延迟到达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银行不负责任,等等。 * 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1、开证要求:开证行应该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2、审核并签发信用证: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的有关人员须认真审证。审证无误后,应由相应级别的有权签字人签发信用证。 3、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选择开证方法:电开或信开。 * 四、信用证的通知 1、开证行选择通知行 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通常会考虑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因为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之间定期交换密押、印鉴(签字样本),可以通过密押的审核和印鉴的一致来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 2、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如果通知行愿意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或信开信用证的印鉴,只要密押、印鉴无误,通知行就可以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如印、押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将其无法鉴别的事实通知开证行。 3、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 通知行在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应毫不迟延地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登记,内容通常包括:开证行名称、来证地区和国家名、来证的开证日期和收到日期、来证路线、信用证号码、受益人、金额和币别等。信用证登记完毕后,一般应及时地将信用证的副本归档,备查。 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有关信用证的情况记录在案后,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1)若系信开信用证,通知行缮制信用证的通知书,说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将通知书、正本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2)若系电开信用证,通知行照来电复印,复印本随附面函通知受益人,原本留存。 * 五、(I)信用证的审核 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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