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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理论基础知识(一)典当概论
(三)新时期典当业发展概况 典当业复出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不少问题,如乱集资、高息吸收存款、私开分支机构等,严重干扰金融秩序。 1994年,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划归人民银行监管,同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典当业开始为期三年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全国典当业进行进一步规范。清理整顿结束后,全国重新核准的典当行为1350家,注册资本总计约80多亿,直接从业人员近一万人。 2000年6月,因金融体制改革和人民银行职能转换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典当行取消金融机构性质,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监管,共移交1110家。2001年,国家经贸委会同公安部联合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取消了一批不合格典当行,正式保留了890家。 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发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鼓励典当行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拓宽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规范健康发展。 在新的政策鼓舞下,全国范围内兴起一股典当投资热,2001-2003年全国共新批典当行484家,新批分支机构34家,全国典当企业总计达到1408家(含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为95亿元。 2003年7月,国家机构改革,撤销国家经贸委,成立商务部,典当业划归商务部监管。 2005年3月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8月和2006年1月,商务部分两批审批新增典当行约600家,全国典当行总数量达到2000家。 二、典当概念及典当术语 (一)什么叫典当? 1、典当,即我们习闻的当铺,是一种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的金融行业。(刘秋根的《中国典当制度史》) 2、典当,是以财物作为抵押进行限期有偿借贷的质贷。是一种具有商业属性的金融活动,一种以质贷为基本经营形式特征的,以金融活动为本的机构和行业。(曲彦斌的《中国典当学》) 3、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李沙的《典当基础知识》) 4、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第一版《辞海》) 5、典当,以金钱供贸易,以利息为盈余,与穷民以资金之融通的“平民金融机关”,其营业性质即银行之抵押放款也,为银行钱庄之辅助机关。(杨肈遇的《中国典当业》) 6、典当是以个人财产向典当商质押借贷,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可回赎当物。(《美国百科全书》) 7、典当即典当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个人财物作押向当户贷款。(《大英百科全书》) 8、“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而该人是为赚取利息,或为获得或期望获得利润、收益或报酬而贷出款项的,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香港《当押商条例》) 9、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 10、典当,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国家经贸委2001年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简言之:即以财物作押进行限期有偿借贷的一种融资行为。 典当的概念反映了典当的本质属性是以经营特殊商品——货币为主要业务的特殊的金融活动。它表现出四方面特征: 一是以物权保证为条件; 二是以资金的借贷为基础; 三是以生息为目的; 四是以典当行作为债权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债”为形式。 典当行是国家特许从事典当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 (二)典当专业术语 1、当户 通常指以一定的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而换取相应当金的借款人。又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抵押人等。当户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2、当物 指在当户和典当行双方借贷行为中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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