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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各项制度
当物查验制度
第二条 当物查验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对当物进行认真的查验。
第三条 本公司不具备对当物进行查验的条件和能力时,经与当户协商同意后,委托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当户自负。
第四条 经查验,当物有严重质量瑕疵或状况不佳的,本公司不予收当。
第五条 经查验,当物为国家拒收、专营、买卖物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经查验,下列财物不予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物品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通过询问,观察或者提供相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者发现赃物及有赃物嫌疑,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当物查验后,应由本公司查验人员填写当物查验情况说明书,并须经当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初步的查验后,对当物进行评估,在综合当物的成新率、现行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向等因素后,确定当物评估价值。 按照当物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折算典当金额,与当户协商典当期限。
第一条 保管员根据当票入库联,将当物入库进行分类保管,记录当物入库明细账密码。
第二条 典当物品如黄金首饰、珠宝、有价证劵等,由两名专职保管人员保管,放置专用保险柜,一人管理保险柜钥匙,一人设置保险柜
第三条 各类物权证书连同典当行出具给当户的物权证书清单证明,由专职保管员放置专职保险柜保管。
第四条 典当的机动车放置专用室内停车场,并与信誉度高,安全保卫制度严格的停车场签订保管合同,实行委托保管。
第五条 定期对当物保管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当物状况完整,并按照当物明细账,按月填写当物保管状况表。
第六条 保管员按月根据当物明细账,列出绝当物处理清单,报送经理。
第七条 当物出库须填写经历批准的出库单,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将交业务员,并将当物在库存明细账上注销。
第八条 本行原则上不放置现金,当金支付与偿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日常办公费用现金由专人出纳保管,放置专用保险柜。每日下午五时前。现金存放超额立即送存银行,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九条 保管员不得出租、出售、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典当行经营十不准
一、不准非法集资
二、不准吸收社会存款
三、不准无抵押、质押放款
四、不准超范围经营
五、不准超比例放款
六、不准越额收取息费
七、不准违规处理绝当品
八、不准虚假开具或不开具当票
九、不准虚报、漏报统计数据
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经营许可证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必须对当户身份和当物来源证明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坚决不收当户身份不明和当物来源不清的物品。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条 通过询问、观察或提供有关凭证的办法,查检当户身份是否真实当物来源是否合法。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发现赃物及有关赃物嫌疑,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 发现下列财务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务。
第五条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典当工作中误收的赃物不窝藏、不销毁和不转移。一经发现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奖励制度。对发现公安通缉协查人员和赃物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对公安机关破案有重要帮助的工作人员,本行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和职务晋升奖励,并保守秘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第一条 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通缉协查核对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认真完成公安机关指定的通缉协查核对具体任务,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要指定本行业务部专人登记和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传阅、核对。协助公安机关查找通缉在案的犯罪分子和赃物。
第四条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布置查控的时间不少于四个月。
第五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赃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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