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的报告(含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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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的报告(含附件)

昌吉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技能培训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经学院审定批准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区(部)级、院级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竞赛;国家级、区(部)级、校级的各类大学生学科技能大赛、专项科技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经学院认可的除上述学科竞赛以外的其他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进行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创新创业过程训练。 第五条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计算机类证书、外语证书、国家汉语水平证书、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操作技能和文体类等证书。 第六条 除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学院批准的专项实践训练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项目、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行业证书类或专业证书类、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训练活动或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一)未经认定的出版物所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 从2017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生必须取得一定创新学分才能毕业,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的学生,在系(院)领取或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昌吉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填写一份,并连同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期第十周前交所在系(院)审查、公示。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可直接由院级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报送初审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第十一周认定创新学分。认定通过者,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记载创新学分并录入成绩。 第十条 凡在创新学分申请或认定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已取得的创新学分,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对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前,民考民学生和双语学生至少获得3个创新学分,汉语言学生和民考汉学生至少获得4个创新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学分;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作为超修学分记载。超修学分大于6学分者,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条件。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创新学分的资格审核单位。其他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需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新增项目必须由相应系(院)(或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出版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批准专利发明证书为准;科技成果以院级及以上部门的成果鉴定文件为准;科技成果转让或采纳认定,以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 第十六条 经过创新创业训练,但未取得一定物化成果的项目或活动,以活动或项目组织部门证明材料或系(院)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准,但要求提前向教务处提交活动计划以便备案。对有争议的创新学分认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十七条 各系(院)有责任落实各专业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为本科生取得创新学分提供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昌吉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2.昌吉学院本科生可获得“创新学分”项目及内容表 3.昌吉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目录 4.昌吉学院专业考试科目 教 务 处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昌吉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申请人     系(院) 班级 学号 项目类型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项目名称 申请学分 申请理由(原项目内容、目标、完成时间;现完成成果内容、形式):  (可另附页填写) 签字:(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本人所提交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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