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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建设
十八大报告: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颁布 。《条例》总则第4条,提出了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 : 遵守党规党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重中之重的四个方面: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对提拔干部进行监督; 对政治路线进行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总则第3条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十七大报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 十七大报告:“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 十七大报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 ” 对策思考: 分设党委会、执委会、纪委会,将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离。 把对同级党委会的监督交给党代会,纪委只负责对同级执委会进行专门监督,以预防和处理执行权的滥用。 扩大纪委权限。 纪检工作要实施战略转移。从以办案为主转向以监督为主;从以监督一般性违纪违法为主转向以监督违反政治纪律为主;从以事后惩处的监督为主转向以事前预防的监督为主。 改革双重领导体制,待条件成熟时,纪检部门分布完成全系统的垂直领导体制 。 四、党内民主发展的限度 党内民主与一般的民主不同;而且,不同性质政党的党内民主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用一般的民主来套党内民主,也不能不加分析地将一个政党的党内民主套用到另一个政党。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必须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性质、任务和宗旨来进行探索,从而明确其内在的边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内民主的发展不单纯是目的,而是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 第二,党内民主的目的不是使党成为民主的实验地,而是使党成为有生机活力的政党。 第三,党内民主的基础不是党内派别,而是有权利的党员和制度化的组织。 第四,党内民主的维持不是政治性的组织动员,而是制度化的民主过程。 第五,党内民主的取向不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取向的民主主义,而是以组织团结为取向的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 第六、党内民主的结构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 第七,党内民主的进程不是跃进式的,而是渐进式的。 究竟谁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的权力属于谁?是全体党员还是少数领导者?这是党内民主最根本的理论问题,对这个理论如果没有极为深刻地认识,我们党内民主建设的一切,都将变得模糊,甚至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列宁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 恩格斯说过:“不要再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干部与党员个体是一种“契约”(委托)关系,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完成他们的责任,是一种“契约”职责和义务,党员个体(集体意义上的党员个体)才是党的权力的主体。或者说,在党内,广大党员享有“主人权”,党员选出的能代表自身利益的专家代表(即党的各级代表和领导人)享有“主事权”。 党的各级代表和领导人必须代表广大党员的利益,否则,党员可用“主人权”将其罢免。党员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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