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证保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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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证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 目 录 前 言……………………………………………………………………5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5 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5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5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7 (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7 (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8 (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8 (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8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9 (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9 (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10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2 后 记……………………………………………………………………14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赵乾明 前 言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诉讼法证人保护的。除美国、澳大利亚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在1979年的刑法中,一般的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1997年新刑法增加了保护证人的条款,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刑事诉讼法也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为证人保护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保护措施直系亲属有权拒证 新刑诉法第18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笔者认为,之所以严格限定被告人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法院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会对其家庭关系的稳定产生危害,家庭破裂,疯狂报复细化证人保护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明确了保护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保护对象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增加了特殊案件证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质询创造了条件,让当事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 规定证人经济补偿就来看,证人经常因为出庭作证造成了一定经济利益的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针对这一问题,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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