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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论文摘要
摘 要: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允许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现行法律体系中民事实体法规定了精神赔偿,而刑事诉讼法又否定了精神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精神损害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了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弊端,并提出了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目 录
前 言 1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1
(一) 精神的定义 1
(二) 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1
(三) 精神损害赔偿 2
二、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3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3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5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构建的原因 6
三、 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5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确立 5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6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及适用条件的确定 6
四、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前 言
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由于立法内容的相对薄弱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及不合理之处,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适时地对这一程序制度进行修改,使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诉讼效益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实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一)精神的定义
“精神”一词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涵义和范畴,从其本质上讲,它是对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而法律上的精神,主要是指人们的某种精神活动,并且在法律上对精神的研究总是把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
(二)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其应是指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的财产权,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精神损害亦为损害之一种,其一旦发生,法律就应当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各国立法与实践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应不失为一有效的救济手段。
(三)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简单的说,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及特定财产权,使其精神利益受损或遭受精神痛苦,刑事被告人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具体来说: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判令侵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既是承担因自己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是国家对侵害人的一种法律制裁。
2.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慰藉被害人的抚慰性。通过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被害人因非财产方面产生的痛苦、失望和不满,在心理上获得慰藉,使其怨愤得以平息。
3.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公民因精神损害需承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使身心受到损害。为恢复身心健康,必定会消耗一定的金钱,因此,侵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经济补偿性。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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