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及其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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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及其识标准

重大危险源及其辨识标准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潜在危险。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这些涉及危险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   为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一)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发展概况 ?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 borough )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简称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随后,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HSE)专门设立了重大危险管理处。 ?   ACMH分别于1976年、1979年和1984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由于ACMH极富成效的开创性工作,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也是由于ACMH和其他机构的工作,促使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CC Dire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害设施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 ?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I》,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塞韦索法令I》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I》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I》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I》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   198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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