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嘉义大学推广教育收入之收支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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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嘉义大学推广教育收入之收支管理要点

國立嘉義大學推廣教育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 94年3月15日93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6日94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3月3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6月2日94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6日95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1月26日96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2月27日97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暨98年4月14日 9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9日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暨103年10月13日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管理及運用本校推廣教育收入,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推廣教育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校推廣教育之收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校推廣教育專責辦理單位為進修推廣部。 本校推廣教育之收入、合約、預算由進修推廣部統籌,以有賸餘為原則,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三、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由學校先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 前項提撥比率由進修推廣部負責評估,兼考量市場競爭力等因素後,研擬提撥比率,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列入本要點中遵照執行。 四、辦理推廣教育計畫應妥慎考量教學成本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研訂收費標準。招生成班後,應即編列預算,簽奉 校長核可後,依計畫執行。 前項計畫執行時,如因情況變動致計畫執行或經費預算變更,應詳述變更事由,檢同變更前後預算表,簽奉 校長核定。 五、各項推廣教育經費之編列(除委辦或合作案之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各項標準訂之: (一)管理費:先就開班實收總收入15%提撥學校(校務基金10%、行政管理費5%)但情況特殊者,於簽請 校長核准後,得不受此限。 行政管理費由校長統籌分配。 (二)鐘點費:鐘點費(已含授課講義編撰費)原則以學院為控管單位,在人事費合計比率不超出推廣教育收入及校統籌自籌收入配額之50%原則下,各班次之編列上限,最高得為該班實收總收入之45%;授課鐘點費最高以大學部教師鐘點費標準之3倍為上限。情形特殊或社區推廣服務性質之非學分班得在大學部教師鐘點費標準內,按實際情形調整編列,並敍明簽請校長核定。 在非學分班授課但不具大學教師資格者,由進修推廣部比照相當職級支給。 學生確具一定知能,持有證照或經所屬系(所)指導教師推薦,得比照教學助理聘用、支給;所稱一定知能,由進修推廣部依該班別性質認定。 (三)演講費:每場三千元至五千元,一場以一小時至三小時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於簽請 校長核准後,得不受此限。 (四)課程規劃酬勞費:不得超過一萬元。 (五)主持費:每人每場至多二千元。 (六)座談會之出席費:每人每場至多二千元。 (七)旅運費:依據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八)場地費:外業核實報支。 (九)加班工作費:超時工作,比照加班費標準核實報支工作費。 (十)因推廣教育業務需要短期聘(僱)之臨時人員支給標準,由計畫執行單位比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情形特殊者,得酌予提高。其聘(雇)之工作期間前後合計逾90日以上或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應簽訂定期契約。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逕洽受雇者提供服務,免辦議價程序。如應簽訂定期契約由進修推廣部統籌。 其約聘(雇)期超過九個月以上者,應按本校〈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辦理。 工讀生支給標準比照本校,假日工作及特殊情形下,可酌予提高,但以3倍以內為限。 聘(僱)臨時人員之費用編列,以不超過鐘點費編列上限之二分之一為限。 (十一)報名費收入採統收統支,用支各項招生活動使用,不足之數由各計畫酌編經費挹注,累存運用。前項招生、宣傳費用核實編列,以不超過該班收入之10% 為原則。 (十二)教學材料暨相關圖書設備之經費,視推廣教育活動之需要酌予編列。 (十三)各機關或團體委辦之推廣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依雙方之契約辦理。 (十四)其它暨學輔經費視推廣教育活動之性質核實編列。 (十五)各推廣教育班經費之運用,應與業務推動相關,其餐敘、禮品等總核銷之金額,以不超過該班收入之5% 為原則,若必要超過,得於簽奉 校長核准後辦理之。 (十六)推廣教育不得編列導師費。 (十七)辦理推廣教育人員所支領之各項酬勞費,同一時間與項目,應符合不重複、不兼領原則。每月支領之酬勞總數,本校教師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辦理本項業務收入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不得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 (十八)隨班附讀班次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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