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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包合同
编号:
隐蔽型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重要提示
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银行予以说明。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保理银行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①应收账款为政府公开采购所产生,且该政府采购信息已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②该政府采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③该应收账款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须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8.6关于《交易合同》,卖方保证并承诺:
(1)《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经向保理银行提交《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该些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或买方可无条件退货/退租的条款,以及其他任何不利于保理银行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
(3)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未经保理银行知晓并同意的抵销、回扣或其他扣减;
(4)卖方已经向保理银行提交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5)《交易合同》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第九条 卖方承诺
9.1至应收账款转让时,卖方均严格、适当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或服务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并且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仍将持续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不因履行不当而对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9.2未经保理银行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3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不得与买方达成任何旨在变更《交易合同》或交易条件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签订任何关于更改《交易合同》项下收款账户的协议。对已经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卖方不得再进行放弃、转让、赠予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理,除发生第五条约定的回购情形且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外,也不得再要求买方向其付款。卖方应放弃其与买方之间互有债务的抵销权。
▲▲9.4如因《交易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买方支付价款后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况,卖方应另行向买方支付,保理银行不介入卖方与买方因《交易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也不承担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卖方得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应在得知商业纠纷发生的当日通知保理银行。
▲▲9.5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已知悉的有关买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或信息及时、完整地向保理银行披露。
9.6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理费。
9.7卖方应遵循保理银行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保理银行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
▲▲9.8保理银行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预付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或作出相关决定之日(涉及买方的,自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保理银行:
(1)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或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9)卖方、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10)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卖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 保理融资额度的调整
下列任一事件构成本合同所称“保理融资额度调整事件”,发生“额度调整事件”时,保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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