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2010国法制史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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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2010国法制史资料

问答题 夏朝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所以,夏朝建立了国家,就出现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型。夏朝距今4000多年,缺乏史料,只能靠后人的记述。 古代的神权法是何物?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那时,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渐渐产生了一种幼稚的想法,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例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就是由此而来,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制是如何从禅让制转到世袭制的?在我国原始氏族部落时期,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禹即位以后,夏族就出现了奴隶制度的萌芽。禹实际已是帝王。《国语·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但他还是按照传统,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史记·夏本纪》中有:“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 的记载。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 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国家机构?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国家机构以及配套的制度。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州”。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地方有牧民官“九牧”。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①,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 ②, 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利所需要的贡赋捐税。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史记?夏本纪 》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 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昏、墨、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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