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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措施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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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措施的实施意见

附件2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建设(开发)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的日常信用考核。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考核,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加分、扣分,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次。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或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施工队伍的;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被主管部门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的; (九)深基坑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的,或未及时检查督促深基坑监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监测,导致深基坑安全隐患或发生坍塌事故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组织抢险和消除与工程周边单位、群众矛盾及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或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的,未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的;项目安全检查资料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 (三)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指使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 (五)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六)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七)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未组织基础或主体工程验收,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的; (十五)自行或授意相关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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