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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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电企业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用户的供电质量,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的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参与评价。 第五条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包括供电可靠性技术指标评价和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评价两部分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技术指标评价90分,管理工作评价10分。 第六条 评分规则 (一)技术指标评价 1、用户供电可靠率,记作RS-1(计入所有停电),RS-3(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40分 实际得分=15×[100×RS-1-99]+25×[100×RS-3-99] 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5分 实际得分=5×(1-) (“全国平均值”为该项指标评价年度的全国加权平均值,下同。) 3、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 5分 实际得分=5×(1-)   4、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F。 5分 实际得分=5×(1-)   5、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S。 5分 实际得分=5×(1-) 6、停电用户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I。 5分 实际得分=5×(1-)   7、故障停电平均用户数,记作MICF。 5分 实际得分=5×(1-)   8、预安排停电平均用户数,记作MICS。 5分 实际得分=5×(1-)   9、线路平均长度 5分 实际得分=5×(1-)   10、线路平均用户数 5分 实际得分=5×(1-)   11、总用户数 5分 实际得分=5×(1-) 上述各项实际得分中如出现负值,该项得分为零。   (二)管理工作评价 1、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2分   2、电力可靠性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建设情况。2分 3、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及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情况。2分 4、与可靠性工作相关的基础资料管理情况。2分 5、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创新以及成果应用情况。2分 第七条 评价涉及的指标为10(6、20)kV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范围为城市中心区、市区、城镇。 第八条 评价采取全国与区域相结合的方式,按分值排序,全国综合评价产生年度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A级)5个,全国六个区域分别综合评价共产生年度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B级)15个,其中:华北3个、东北2个,华东2个,华中3个,西北2个,南方3个。 第九条 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确定入选供电企业,入选供电企业应当向可靠性中心和所在地区的电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企业年度供电可靠性技术报告。 第十条 可靠性中心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对入选供电企业的可靠性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入选供电企业所报送的可靠性信息不真实的,应当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十一条 可靠性中心应当对入选供电企业的评价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中心组织成立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专家组,对各供电企业的材料进行终审,并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结果由电监会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统计评价指标注解 附录: 统计评价指标注解 根据《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H/T 836-2003)现将各指标注解如下: 1、10(6、20)kV用户数 供电企业管辖范围内城市地区以10(6、20)kV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数之和。 2、供电可靠率: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记作RS。 供电可靠率=(1- )×100% 3、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次/户) 。 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 4、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次/户)。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5、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F(h/次)。 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 6、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S(h/次)。 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 7、故障停电平均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的用户数,记作MICF(户/次)。 故障停电平均用户数= 8、预安排停电平均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的用户数,记作MICS(户/次)。 预安排停电平均用户数= 9、停电用户平均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发生停电用户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I(次/户) 停电用户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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