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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地税局办事指南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
2、税务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不得擅自做出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不得截留和挪用税款。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请及申诉做出相应答复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 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依法享有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6)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7)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8)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必须依法进行账簿、凭证设置和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税务检查人员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三、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
1、税种: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甘肃教育附加。
3、基金(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甘肃省旅游发展基金、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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