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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 ??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 ??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的,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36米的按36米确定,超过60米的,按60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注:如果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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