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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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第4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第四条 任何拟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风险因素 第五条 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大风险类别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别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利率风险 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 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 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 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果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 “便利性收益率”不同。 第六条 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风险类别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第七条 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 定性标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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