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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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附件1: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理和报告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五章 赔偿调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农机事故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快报和月报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第二章 受理和报告 第八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协助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统计工作。   第九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举报应当开展追查工作。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机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的,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报告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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