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文—184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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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文—1842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 (二)会同市科委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三)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 (四)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是项目(课题)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 (五)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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