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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性金融产品爆发金融机构共享混业盛宴

交叉性金融产品爆发 金融机构共享混业盛宴?混业,还是分业?对于当前的金融机构而言,这不再是一个问题。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交叉已经给出了答案:混业趋势不可逆。 金融机构都希望在混业的大势中分得一杯羹,甚至共享这场混业盛宴。 然而,分业监管之下,金融机构的混业交叉必然带来模糊地带,这引起了监管层的格外关注。例如,近年来“影子银行”规模的急速膨胀、潜在风险累积成为今年的监管重点。 国务院7月5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及“严密防范金融风险”,明确提出了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 产品“混业” 从银信合作到银证合作,到银保合作再到银证信合作,可以看出,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产品“混业”发展的历程。 “现在银行的混业,产品混业更为明显,无论是金融控股公司还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渗透,打政策擦边球的很多,我认为这是‘边际混业’。”一位银行业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这类业务被称为通道类业务,银行手握资金和项目两端,但是受制于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约束,银行有表外融资的冲动。 2010年,银监会就曾发文规范银信合作,要求银信合作规模在两年内转入表内,此后银信合作占比急速下滑。根据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0年末银信合作占比达到54.61%,到2013年6月末已经下滑到22.05%。在过去两年半时间里,银信合作产品余额仅增加了4241.54亿元。 银信合作通道被严格监管之后,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资管业务开启,券商与保险公司成为银行与信托合作的桥梁。 例如,银行A为其融资方某地方平台设计的一款银证信产品:为规避信贷规模管理及平台贷监管,首先由银行B发起理财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C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同时,融资方发起设立财产信托,然后证券公司C发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向该财产信托的收益权。 这个时候,银行A与银行B以及证券公司C签署投资协议,证券公司C委托A银行作为投资顾问,可以发布交易指令以及监管资金投资。 同时,为了保证银行B该理财产品的安全和收益,银行A再向银行B出具《承诺函》,在银行B理财产品到期、全额收回本金以及投资收益时,银行A承担银行B的本金和收益补足义务。最后,再由融资方和证券公司C签订《远期受让协议》,承诺到期溢价回购信托收益权。 这是一个典型的“银证信”产品,其中涉及到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信托的产品业务。这也是银行通过表外途径,最终为融资方提供融资的典型案例。而在产品设计中,有多处监管政策模糊之处,例如尚未有法规明确禁止或者准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一些规范的银行,在做银证信合作产品的时候,可能会向监管机构报备。最为危险的是,银行暗地操作,一旦发生兑付风险,将牵涉产品涉及的各方。”一位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实际上,7月中旬,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银证合作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与证券公司合作、银行设立财务门槛等做出要求。 “混业”销售 “我们现在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等产品,都可以做推介,目前还是会以销售保险产品为主要任务。”平安集团综合销售经理对本报记者表示。 金融机构产品混业,还存在于销售渠道的融合。银行凭借其拥有金融客户资源最多、全面铺设的网点最多等优势,成为金融产品销售绕不开的重要渠道。 例如,银行对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代销,在混业趋势下隐埋地雷。在银保渠道的合作中,“存单变保单”的纠纷时有发生,去年末至今,银行的产品代销兑付风险频现。 “银保合作方面,银保新政出台之后,保险公司已经取消销售经理银行驻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存贷变保单’的误导销售。”一位银行理财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但也有一些银行的个别分行可能还存在驻点的情况。” 2010年,为规范银保业务,银监会下发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驻点银行网点销售保险。2011年,保监会和银监会再联合发文《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继续强化银保合作的规范。 面对金融脱媒,银行揽储压力日增,在推介理财产品的时候,高收益成为吸引客户的法宝,其中亦不乏银行代销的信托等产品。 2012年底,银行出现“飞单”事件,银监会紧急下发通知,要求银行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风险。 “金融产品交叉未来可能出现‘大统一’,即银行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形成‘金融超市’的模式。”上述银行理财人士表示。 他认为,治理金融产品销售乱象在于准入和销售管理两个方面。准入方面,容易引发银行风险的代销产品,银行对产品的发起机构设立准入,可以建立名单制;销售管理方面,则注重对产品的售前了解、培训,销售中规范以及后期管理。 互联网“搅局” 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介入,加速了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态势的认知,成为“搅局者”。 “余额宝所带来的创新,是我完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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