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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有

 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有:  (一)属人法。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为连结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大陆法国家多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英美法国家多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近年来,一些国家的立法尤其是国际公约已开始采用“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属人法主要为法人的国籍国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1、合同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方式、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2、合同履行地法。3、侵权行为地法。4、婚姻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特别是婚姻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5、立遗嘱地法。  (四)法院地法。过去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五)旗国法。常用于解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一种“主观性连结点”。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把各种客观因素经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加以认定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往往作为一项总的指导原则在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发挥着至高无上的作用,有时又作为一项对各种既定的冲突规范起校正作用的准据法表述公式。这一准据法表述公式既可在制定有关冲突规范时预先由立法机关加以确定,亦可作为授权性规范在立法中交由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自主认定。P.56~P.57  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或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P.58  连结点的选择是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中心任务。P.58  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欧洲国家一直是采用住所地确定属人法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改用国籍作为确定属人法的连结点。在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公法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采用“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做法。P.58  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P.59  基于地缘因素选择的连结点很难套用于互联网交易中。P.59  法律选择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来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来源于萨维尼首创的理论。许多学者认为当今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学说都是萨维尼“本座”说的新发展。  △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为了减少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主观任意性,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取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适当地限制或适当地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明确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等。(多)  四、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提出的。  五、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是一种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他主张法院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法律适用的结果。而适用法律的结果应达到两个标准:一是要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在进行法律选择的过程中,首先是要审查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要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最后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政策。这种法律选择的方法也可称为“结果导向”。  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一个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地国的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也就不得不考虑相关国家将会对判决作出的反应。  七、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是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的,是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的一个法律选择方法。但近来,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已开始在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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