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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就《公司条例》内清盘条文提出建议 ************************************** 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今日(星期二)发表了一份有关《公司条例》内清盘条文的报告书。这报告书是根据法改会辖下无力偿债问题小组委员会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发表的谘询文件而拟定的。 本报告书是法改会就无力偿债事宜拟定的三份报告书的最后一份。法改会拟定的第一份报告书是于一九九五年发表的《破产研究报告书》,而《破产(修订)条例》其后根据该报告书于一九九六年制定,并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此外,法改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发表了第二份报告书,名为《企业拯救及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研究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无力偿债问题小组委员会主席戴逸华教授表示,报告书所载的建议超过250项,涵盖了《公司条例》的清盘条文的各方面及相关事宜,例如接管事宜。报告书是从政策考虑及程序事宜两方面就无力偿债条文提出建议,并已充分考虑各界就先前发表的相关谘询文件所提出的意见,并在报告书中详加引述。 政策考虑 关于政策方面,戴逸华教授指出本报告书建议应该订立新的法例,把所有无力偿债条文及相关条文编入同一法例内,即是把《破产条例》和《公司条例》中有关清盘和接管的条文,以及(法改会就引进企业拯救方案建议的)临时监管和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法律编列在新的法例内。 此外,报告书也建议设立一个两级制的无力偿债专业人员发牌制度。这个新制度会以破产管理署现时管理的两级制“执行由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盘的无力偿债专业人员名单”为基础,引进“特许无力偿债专业人员”和“注册无力偿债专业人员”。 特许无力偿债专业人员将处理所有方式的清盘、接管、破产及临时监管事宜;而注册无力偿债专业人员将处理成员(有偿债能力情况下)自动清盘、债权人(无力偿债情况下)自动清盘及破产案中个人自愿偿债安排等事宜。 本报告书又建议成立小组,专责仲裁经转介来的关于无力偿债专业人员的酬金或收费的申索。这个小组将会在破产管理署署长辖下运作。 上述建议甚为重要,因为法改会是以有关建议为基础,以相当信任有关人员为前提来制定关于程序方面的建议,以减省处理无力偿债程序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法改会又建议政府应该积极确立应用于所有进行清盘的公司的规管程序。法改会认为,结束业务直接关乎整体商业管理,所以建立一套公正及公开的处理无力偿债机制和设立调查架构,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程序事宜 戴逸华教授指出,有多项建议会影响公司董事:他们可提出将公司清盘的呈请;董事如无合理解释而没有呈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可作藐视法庭论;他们可能须遵从规定投购赔偿保险。 现时有若干类别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偿付权应予取消,所取消的类别包括雇员(他们在其他法律条文已享有保障)、政府和业主。 就关于无力偿债的法律条文下的若干罪行而言,应该由公司高层人员承担若干事项的举证责任。这建议的作用是将若干罪行中证明意图的举证责任由控方转至被告人身上。 法改会又建议应该在互相承认的基础上承认外国的无力偿债法律程序。 有意索取报告书的人士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慤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或从互联网下载,网址是:.hk/info/lrc.htm。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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