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共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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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共4篇)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共4篇)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提高全局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本局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通报表扬;2、奖金或物质奖励;3、晋升提级。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奖励:1、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精神文明创建积极者。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发生。3、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6、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7、维护财经纪律,抑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9、领导有方,良好完成各项任务;10、坚持自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1、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事项。第三章 处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4、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有损财政整体文明形象的;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的;6、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9、利用职权对同志打击报复或包庇同志违法乱纪行为的;10、有其他违章违纪的。如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 对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取消评先资格。第十条 给予干部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各级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舞钢市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舞钢市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2楼回目录文明创建奖惩制度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 2016-08-14 21:42第一章 奖励第一节 对单位的奖励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二节 对职工的奖励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市级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省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直文明委《关于印发〈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直文明字[1999]01号),以及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第三节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3、被上级部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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