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核心技术引发刑事案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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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核心技术引发刑事案件.doc

盗取核心技术引发刑事案件   如今的中国,高科技公司呈井喷态势,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高科技人才领域逐渐发展成为企业竞争的主要战场,很多公司大力进行资金投入,搞科技研发与创新,高薪争取人才,看上去是蒸蒸日上,风光无限,却往往因为对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不力致使商业秘密被窃取,或因核心骨干人员流失而陷入被动局面。在信息产业中,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同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期专栏将介绍一家知名企业由于员工离职时盗取了核心技术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东软集团成立于1991年,1996年上市,是中国第一家上市的软件企业,也是中国知名IT 解决方案与服务供应商。东软集团以软件技术为核心,提供行业解决方案、产品工程解决方案及相关软件产品、平台及服务等。   2012年5月,东软集团旗下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东软集团旗下某公司在职副总经理李一(化名)利用其职务便利,大肆挖走公司专业人员并窃取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进行医用CT机的研发,严重侵犯了东软集团的合法权益。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东软集团旗下某公司在职副总经理李一为牟取暴利与北京一家公司合作,伙同东软集团旗下某公司CT机研发部负责人张强(化名)、采购负责人岳琳(化名)等人,以许诺高额经济利益为手段,相继鼓动原东软集团旗下某公司CT机研发部17名核心技术人员窃取公司医用CT机核心技术资料后,相继离职,并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械厂一厂房内,继续进行医用CT机的技术研发工作。警方还在现场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场所查获了装有大量商业秘密的电脑30余台及大量U盘、移动硬盘。   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其电脑中储存使用的数据与东软集团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资料具有同一性,侵犯了商业秘密。   经司法鉴定:被害单位被侵犯商业秘密项目折余价值为4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窃取技术价值总计2400余万元;造成被害单位研发项目延迟损失高达1470余万元。此案的侦破为东软集团成功挽回经济损失6400余万元。   东软集团商业秘密被盗窃、知识产权被侵权一案并非个案。近几年,企业或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从一个成熟企业中挖出人才,并通过他们获取所有的商业机密已经是中国的某些企业明目张胆的做法。东软集团这一案例是一个典型的由企业参与的“商谍案”,个人作为分成者参与其中。   一些高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行业内普遍现象。有些人认为,从“老东家”离职时,拷贝一些资料、获取相关的商业秘密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何况有些知识产权还是这些专业人才在工作中研发出来的成果,他们并不清楚这种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他们个人所有。   警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审讯过程中,涉案的大部分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这种做法就是违法行为。也有部分人虽然承认自己违反了法律,但觉得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被处罚或被判刑。警方不禁为这些高智商的法盲感到惋惜。   法律解析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即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定义可以归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种:   一、 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二、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三、 实用性   四、 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3.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4.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5.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属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律师坐堂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公司自认为的商业秘密在满足前三项要件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采取保密措施这至关重要的一步,使得由于公司保密制度的不完善或保密手段有效性的欠缺,在泄密产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却无法主张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权利。   侵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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