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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英国律师制度介绍与思考

英国律师制度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及与中国的比较 关键词: 辩护人/代理人/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 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此外,代理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由于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Inns of Chancery) ,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 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 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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