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丝章程.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葫芦丝章程

深圳市葫芦丝巴乌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全称为《深圳市葫芦丝巴乌学会》.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hulusibawu academy。 第二条:本学会是一个在全市范围内致力于葫芦丝巴乌研究和表演的专家、学者、单位及个人组成的非赢利性的民间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从事葫芦丝巴乌研究和表演的专家、学者、单位及全体会员,为繁荣深圳市的民族音乐事业、弘扬民族文化,同全体同仁一道,为推动我市葫芦丝巴乌演奏、教学、普及推广做好工作。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活动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居委锦绣江南四期7座32D。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并邀请全国葫芦丝巴乌演奏及进行教学研究的专家对本专业有关问题进行学术研究,举办本专业艺术发展的理论研讨。 (二)组织并邀请全国的葫芦丝巴乌演奏家、学者、艺术院团进行艺术性、学术性的展演、讲学等活动。 (三)举办全国性的葫芦丝巴乌的创作活动及演奏比赛。 (四)组织本学会的专家、演奏家对外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的文化传播,艺术的普及、教学。协助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演艺大赛。 (五)面向社会开展有益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振兴民族精神的专业性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设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同意本学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市、区、县、乡镇、村从事葫芦丝巴乌演奏及教学的工作者;市内艺术院校、剧团及艺术部门的演奏家、教育家、音乐活动家;民族管乐器制作师都可提出申请入会。关心热爱并从事本专业的海外侨胞及外籍同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可接纳为名誉会员。对其中成绩显著、影响广泛贡献突出者可聘请为名誉理事。 第九条:会员、联谊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学会审核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被批准入会,由本学会负责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及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艺术活动; (三)有参加为本会会员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我市葫芦丝巴乌艺术事业的发展; (六)经常向学会通报所在地区本专业及相关活动的情况,提供建议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员费或拒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有益活动、拒绝接受本会交办的学术、艺术工作,可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深圳市民政局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的工作; (八)决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

文档评论(0)

hf91658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