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损失类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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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损失类别

第十章损失的类别:全损、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坏 1 损失或损坏 协会货物条文在第1条就说明是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与损坏。损失(loss)一般是针对失去货物的所有权,例如货物被盗窃(theft)。损失也会是针对货物损坏,但受保人对所有权的控制并没有失去,本章稍后会去针对这一些情况。至于货物的损坏(damage),这里比较针对的就是实质的损坏导致了货物是被摧毁变了是全损或者是部分损失。这与“损失”有一点不同,就是损坏是不针对货物的完整无缺,只因为盗窃或其他原因失去所有权。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它针对保险标的全损的定义所用的措辞就是“损坏”,这是在Section 57(1):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destroyed, or so damaged as to cease to be a thing of the kind insured, or where the assured is irretrievably deprived thereof, there is an actual total loss.” 。 损失或损坏对受保人而言,也可以分两种。第一种就是实质损失或损坏(physical loss or damage),例如货物被盗窃,或者连船带货一起沉没在大海,又或者只是少量的货物因为船舱进水而受到损坏。第二种就是经济损失(financial loss),这种典型的例子也有很多,例如是船舶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船期延长晚了到卸港以致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其他例子会是像共同海损的分摊(因为要去分摊的货物是没有受到任何实质的损失或损坏),救助费用等。英国普通法的默示地位是认为海上货物保险根据协会货物条文只针对实质损失或损坏,Clarke大法官在先例Coven SPA v. Hong Kong Chinese Insurance Co (1999) Lloyd’s Rep IR 565说:“all risks cover applies only to physical loss and damage”。其他有关的先例有De Monchy v. Phoenix Insurance Company of Hartford (1929) 34 Lloyd’s Rep 201,Fuerst Day Lawson Limited v. Orion Insurance Co Ltd (1980) 1 Lloyd’s Rep. 656。 1.1 不承保经济损失,除非特别约定 但法律并没有阻止双方在货物保险合约以明确的文字与措辞去承保经济损失,所以在协会货物条文,第2条针对是承保共同海损的分摊,第3条针对“双方有责碰撞条文”(Both to Blame Clause),第12条针对航次终止(loss of adventure)的续运费用(这些在本书第七章是有介绍)与第16条针对施救费用(在第七章第5.4段有介绍),这些都是典型例子,与货物的实质损失或损坏是没有关系。 至于是其他一些经济损失,例如是市场下跌甚至是做生意亏本,这种风险是保险人不会了解也不愿意去承担,所以是不会在协会货物条文或保险合约里面有明确条文去针对。 但针对货物保险还会有一种要个别加保的损失或损坏,它就是针对假提单的风险。可称为是以“Fraudulent Bills of Lading Clause”加保,而承保的风险就是“因为假提单被受保人接受所带来的损失”(loss or damage occasioned through the acceptance by the Assured of fraudulent Bills of Lading.)。承保这种风险对保险人是非常危险,因为一旦遇到损失就是全损。而且会经常发生,几乎每家中国的外贸公司都有过类似的经历而且还在不断发生。鉴于此,保险人在承保类似的风险时,一定要对受保人的业务水平有足够的了解,因为事实上保险人承保的也就是受保人的业务水平。有关这种假提单的风险在笔者的另一本新书《信用证》会详细介绍,在这里只是简单的说:问题主要出现在CIF或CFR买卖,因为这种是被称为文件买卖(documentary sale)。这表示买方用成百上千万美元的钞票(通常是通过银行结汇)买回来的不是一船货物而只是一套单证,而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就是装船提单(shipped bill of lading),提单上标明货物正在某船舶上从装港运往卸港的途中。而事实上,根本没有这票货物在某船舶上,甚至根本没有这艘船舶或者该船前不久才被拆为废铁。要知道,任何单证都可以假造,人民币可以假造,美元可以假造,连名画《蒙娜丽莎的微笑》都可以被假造,所以去假造一套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是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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