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工作职责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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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工作职责范围

12315工作职责范围 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 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 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市场开办者责任义务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制度: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店将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特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杜绝“三无”食品,无“QS”安全标志食品,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 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者投诉工作。 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只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食品计量正确无误。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发现问题及时投诉或举报,食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7212315。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列10类不合格食品将主动停止销售、及时召回或退出市场。 一是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二是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四是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五是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六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七是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八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食品; 九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十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5项措施:一是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是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是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是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核对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者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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