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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 宅基管理是村级自治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要求,对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就更为重要和突出。 村级组织是宅基地管理的主体。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宅基管理和审批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2]56号) 一、定义 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概念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2、《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含村改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含住房、附房和庭院)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含义 :(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权利。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权利的特定性和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 (2)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3)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当然,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 (4)数量的限定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最常见的就是继承父母的房屋,形成一户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 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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