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伦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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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乐死与伦理 案例 2005年3月,美国一名女植物人“安乐死”的 案例成了公众、议员、总统与法官共同争议的焦 点。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1990年因病陷 入“持续性植物状态”,依靠鼻饲管维持生命。她 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夏沃1998年向法院申请对 妻子实施安乐死,但特丽的父母坚持要维持女儿 的生命。此案从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审到上诉法 庭,再到最高法院,特丽的鼻饲管被三拔三插, 最终以特丽·夏沃于3月31日(拔管13天后)死亡 落下帷幕。 主要内容 安乐死在国外 在原始社会里,一些原始部落允许儿子杀死老人以防止老人临终时的痛苦,并把这种行为视为儿子应尽的义务。 古希腊罗马时期,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或允许请别人助死,或允许处置有缺陷的儿童。 在中世纪,结束病人生命都会被绝对禁止。 文艺复兴以后,安乐死的态度有所改变。 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有人积极倡导安乐死。 1936~1942,安乐死被德国纳粹分子所利用 中国安乐死重大事件回顾 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上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 1986年6月28日 ,汉中医案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1987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死讨论的录音节目 1987年8月,在上海召开“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安乐死学术研讨会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实施安乐死新闻 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舒适 或没有痛苦”地死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 痛苦地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 乐死的定义为:是指按照病人或亲属(在病 人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的意愿和要 求,经医生鉴定认可,对身患不治之症、无 法挽救、濒临死亡,肉体和精神处于极度痛 苦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方法使其在无痛苦中 渡过死亡阶段的过程。 安乐死的特征 病人必须身患不治之症 病人处于不堪忍受、无法解除的痛苦之中 必须是病人亲自要求 实施安乐死的人必须是医生 医生采取的方式必须尽可能避免痛苦 安乐死的种类 自愿— 自己执行的安乐死 自愿—他人执行的积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 非自愿 —他人执行的积极安乐死 (仁慈助死) 自愿消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非自愿消极安乐死(听任死亡 ) 案例“昆兰事件” 美国姑娘昆兰从1966年她12岁时,就是个昏迷病 人,靠呼吸机维持心脏跳动,靠静脉注射维持营养。 9年后,昆兰的父亲要求撤除一切治疗,但新泽西州 最高法院法官缪尔驳回了他的要求,认为“这一点可 能是杀人”,即破坏生命权利。可是新泽西州最高法 院法官休斯推翻了缪尔的否决,同意昆兰的父亲作为 女儿的监护人,允许他和医生撤除一切治疗,并认为 中止呼吸器和中断人工喂饲没有区别。奇怪的是取走 呼吸器后,昆兰却恢复了自主呼吸,但仍昏迷不醒, 直1985年才死亡。 案例 20世纪90年代中期,苏北某农村一位肝 癌患者,因晚期癌症痛不欲生,他多次想自 杀都因及时发现而未遂。进入临终状态后, 多次昏迷。清醒后,对其妻子好像在说:“求 求你早点把我送走吧!”其妻不忍心看到他再 受生命垂危时的痛苦,便产生了为丈夫助死 的念头。她先后用棉被、木箱挤压患者头 部、腹部,搓衣板抵咽喉等方法,致夫窒息 死亡。 案例 联邦德国一位69岁身患晚期乳腺癌的老 太太,在一所医院里苦苦挣扎,病痛已折磨 得她靠打吗啡也难以安宁,在她那只剩下一 把骨头的躯体上,插满了各种输液管。老太 太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痛苦,再三要求哈克 特医生尽快无痛苦地结束她的生命,哈克特 医生当着五位医生、一位律师和病人家属的 面,给病人注射了氰化物。几分钟后,病人 安然死去。 安乐死的对象 安乐死的对象仅限于身患不治之症、无法挽救、濒临死 亡,肉体和精神处于极度痛苦中的病人。具体来说以下病 人属于安乐死的对象: 晚期恶性肿瘤性失去治愈机会者 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不可逆者 因各种疾病或伤残致使大脑功能丧失的“植物人” 有严重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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