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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顺 市 审 计 局 行 政 职 权 目 录.doc
安 顺 市 审 计 局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梳 理 表
填报单位:安顺市审计局
日期:2011年5月25日
1 行政监督 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安顺市审计局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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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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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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