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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

一 假借的定义 二 假借与通假 三 假借与引申 四 假借的产生的原因;;一 假借的定义 (一)假借属于传统的“六书”之一,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叙》里提出了“六书”的名称“指事,象形,形声,会意,转注,假借。” 假借者, 本无其字, 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假借是造字法还是用字法?;1. 造字法 许慎所说的“字”应是音、形、义的结合体,假借字既然表达了新的意义,其实也就是又造了一个新字,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它应该是造字法。马景仑、郑廷植、贾刚如、闵爽 等认为,假借为那些没有现成字记载的新生事物找到了一个记录的符号,因此就应该看做一种造字法,假借虽然没有造出新字,“但它应该是一种不造字的造字法”。“‘四体二用’说的错误在于它混淆‘造字’与‘造型’的界限”。“从文字本身来说,虽然没有表现出新增加了一个文字形体,但是从语言中需要记录的那个语词来说,又确实使一个本无字形可记录的语词终于固定地取得了一个能记录它的书写符号”。 ;2. 用字法 假借并没有造出新的形体,只能看做用字之法。有人内心存在着一种“假借结”,明知“假借”没有造出新字,不属于造字法,但碍于“假借”在汉字体系的形成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忍心将“假借”与造字法割舍开来。从视觉记号的角度来看,能否用假借的方法表音并不在于视觉记号本身是否已经存在,而在于人是否可以解读该视觉记号,是否可以将其还原成听觉记号。假借是用字法,与创造视觉符号无关。持此观点的有唐兰、胡志明、刘德秦等 ;3. 既是造字法也是用字法 杨薇把假借现象区分为假借行为和假借造字两种情形,其中假借行为属于用字范畴,假借造字属于造字范畴。她认为,借音表义是用法,如果“给一个词( 有音和义) 赋予一个固定的、专有的形体”就算造出新字,是造字法了 ;王玉鼎认为,“六书”应该是指六种字,所谓造字法必须要造出新的汉字来,不然的就不能称为造字法,而假借并没有造出新字; 段玉裁所说的“二用”应该是两种“使用文字的情况”,把假借看成用字法是后人曲解了他的用意,从语言实践看,还无人按假借法用字,“它也只是人们在无字可虽有字可写而忘记正确写法的笔误别字。 ;;如何理解? (1)许氏对其中假借的定义是:“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也就是说,一事物有音无字,记录时借用了与此事物名称读音相同的字来代替。这里的关键是“本无其字”,借用只为读音相同或相近,与字义并无任何联系。段玉裁说:“依傍同声寄于此,则凡事物之无者,皆得有所寄而有字??是谓假借。” ;( 2 )因此假借只是借别的字形来记录这个事物的读音,即“依声托事”。“本无其字”是假借的核心内容和特征。许慎对于假借下的定义是正确的,但他所举“令”长”这两个例字是不恰当的,段玉裁注云:“令之本义发号也,长之本义久远也,县令县长本无字,而由发号久远之义引申展转而为之。”;[3]这显然是 有意义联系的引申,而并非“本无其字”没有意义联系的假借。;(二)假借的本质 本无其字的假借 本有其字的假借 伪字自冒的假借 ;除[令][長]兩字外,段氏又舉許書用?以為?來說解的各字為例,其說文解字敍注中曾說:?許書凡言以為者,用彼為此也。如:來,周所受瑞麥;來,麰也。而以為行來之來。烏,孝鳥也;而以為烏呼字。朋,古文鳳,神鳥也;而以為朋攩字。子,十一月陽氣動,萬物滋也;而人以為稱。韋,相背也;而以為皮韋。西,鳥在巢上也;而以為東西之西。言以為者凡六,是本無其字,依聲託事之明證。?說文中言?以為?者,雖只六字,但是本無其的假借卻不止這六個。 ;段氏又說:?以許書言之,本無難易二字,而以難鳥蜥易之字為之,此所謂無字依聲者也。?所以?本無其字?的假借,段氏在說文解字敍注中,就已舉出了:令、長、來、烏、朋、子、韋、西、難、易十字。而事實上,段氏繼承戴震?一字具數用者,依於義以引申,依於聲而旁寄,假此以施於彼,曰假借。?的師說,主張?異義同字謂之假借?。而說文九千多字中,幾乎每個字除本義外,都有?引申展轉而為之?的假借義,因此,依段氏之見,這些假借義如不曾另造本字,都可以認為是本無其字的假借。 ;本有其字的假借,原於記錄語言時,倉促間想不起本字,於是就用同音的字來代替。陸德明經典釋文序引鄭玄的話:?其始書之也,倉卒無其字,或以音類比方叚借為之,趣於近而已。?段氏薈萃說文中十個言?古文以為?的字為例,於說文解字敍注中說:?其云古文以為者,洒下云:古文以為灑埽字;疋下云:古文以為詩大雅字;ㄎ下云:古文以為巧字;臤下云:古文以為賢字;下云:古文以為魯衛之魯;哥下云:古文以為歌字;詖下云:古文以為頗字;下云:古文以為靦字;爰下云:古文以為轅字;下云:周書以為討字:此皆所謂依聲託事也。而與來、烏、朋、子、韋、西不同者,本有其字而代之,與本無字有異。? ;不過段氏不敢肯定這十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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