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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六非标准劳动关系研讨
劳动关系管理;目 录;项目一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叫劳动力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租赁、人才派遣等。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主体
1.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
劳务派遣活动由三方当事人来完成,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缔结特殊的劳动力使用三角关系:;(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双方约定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出员工为其提供劳动管理服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提供劳动条件。他们之间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2)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影响,既有劳动关系的特点,又具有民事劳务关系的特点,所以被称为特殊劳动关系,又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2、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限制
(1)、资质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予以限制性规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组织形式必须采用公司的形式,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二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特殊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6、81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按照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其他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以及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告知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支付给被劳务派遣者;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限制。
(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同工同酬的要求。
(4)《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申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指各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先后次序地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如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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