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法原谅母亲偷看了我的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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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法原谅母亲偷看了我的信。

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 我无法原谅母亲偷看了我的信。 “妈,你过来,这是什么。” 我抓起一叠信狠狠地问,“妈,你真的太令我失望了。”妈妈有点不知所措,“小枫,妈也是为了你好啊,你看你都上初中了,妈不想你分心啊,妈本来打算等你考完了再给你的。”“为我好?为我好就不应该把信藏起来。”这时的我已经完全丧失理智了,“你不但藏我的信还看我的信……”“妈没看啊。”“没看?那这是什么。”我举起手中的一封信,显然这已经被拆开过的。“你以为你是我妈妈就可以管我的一切吗?我也是人,我也需要自由,你为什么私自拆看我的信件,你不知道私自拆人信件是犯法的吗? 同学们,你知道这件事的严重性吗? 侵犯了隐私权 生命的 3、享受安全保护 有一所学校要对教室进行装修。某装修队为了降低成本,欲选择价格低廉的非环保油漆。 某学校附近的居民房着火了,火热凶猛。六(3)班有些同学急着要去救火,有些同学却说:“我们不具备成人的思维和体力,我们要确保身身安全,不可盲目去救火。”……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1)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 (2)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3)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包括受教育权、通信自由等等) 回答问题 什么叫隐私? 私拆别人的信件对吗? 我们应该怎样自觉维护他人的隐私权? 3,保守个人隐私权。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法律, 法律学习 案例分析 小小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第9条赋予我们什么权利? 2,义务教育的学制是几年? 3,如果家长不让自己的子女读初中对吗? 4,我们在学校该怎么学习? 思 考 2,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请你回答: 1,第8条赋予我们什么权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学活动。” 这种做法对吗? 谁的说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享受劳动保护权。 这条赋予我们什么权利?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能否进工厂做工? 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不得从事哪些工作? 回答问题 5,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 第十五条 :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 ) A没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B 在学校读书的未成年人 C 未进行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D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 ( )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B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C 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D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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