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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与校准研究报告

计量仪器的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 一、检定与校准 1 定义—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 强制性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进行 修理后检定 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由用户提出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 检定通常是进行量值传递、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一、检定与校准 1 定义—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给测量仪器的特性赋值并确定示值误差,将测量仪器所指示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较链或校准链,溯源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上。 一、检定与校准 2 检定与校准的相同之处 都是计量器具的评定形式,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重要的方式。 都属于计量范畴。 一、检定与校准 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1 目的不同 检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 校准—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仪器示值的准确性,同时可将校准结果(修正值或校准因子)用于测量过程中。 是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过程。 一、检定与校准 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2 对象不同 检定—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校准—强制性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 一、检定与校准 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3 性质不同 检定—为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于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 校准—非强制性,为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一、检定与校准 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4 依据不同 检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规定:计量特性、检定条件、检定项目、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周期),为法定技术文件。 校准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规定: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校准结果处理、建议复校时间间隔) 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 一、检定与校准 3 检定与校准的不同之处 3.5 方式不同 检定—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单位进行。 校准—外校、自校或两者结合。 一、检定与校准 3 不同之处 3.6 周期不同 检定—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进行。 校准—可根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可定期校准、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 一、检定与校准 3 不同之处 3.7 内容不同 检定—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全面评定。 校准—项目少于检定,主要针对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一般仅涉及定量试验。 一、检定与校准 3 不同之处 3.8 结论不同 检定:做出结果判定 合格—《检定证书》 不合格—不合格通知书 校准:不做结果判定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一、检定与校准 3 不同之处 3.9 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具法律效力 校准—不具法律效力 一、检定与校准 4 我所计量器具的检定与校准工作思路 国家强制检定目录:送检 玻璃量器: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所内建标。 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外,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送检 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外,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JJF):外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JJF)均不包含:自校 注意:送检或外校时应与检定或校准机构充分沟通,使检定 结果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一、检定与校准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1987年7月1日执行 (55项)。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4项) —共59项 一、检定与校准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明细目录 1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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