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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9年12月22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连海大研字[201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参照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3.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学位的申请及受理: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⑴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
⑵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⑶学位论文1份;
2.学位申请的受理:学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并指派专人对论文格式进行严格检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申请答辩审批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者;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名单由院(系)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对硕士生保密(评阅人中有无外单位专家均可),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如2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1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可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半年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若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或再次申请后评阅仍未通过,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系)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预审;答辩后校质管办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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