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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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宣传稿 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发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 一、升级版的变化 1.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 2.升级版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3.升级版实行连网开票,开具的发票数据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安全认证,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及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依据。 4.纳税人使用升级版时,需配套使用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纳税人可在升级版中填开、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出具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通过网络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升级版推行的有关规定 升级版的推行范围: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有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事宜。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含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升级版实现在线开票并实时上传功能。纳税人需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并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持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4.我市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15天(36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 5.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网络进行征期报税,无法实现网络报税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征期报税。 6.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7.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8.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置换专用设备的有关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属于置换范围的纳税人推行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办理税控设备更换的具体时间,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宣传稿》《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和《增值税发票税控控设备变更升级操作程序表》。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培训。纳税人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的方式(网上、服务商培训点集中培训等)。 3.纳税人按《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中提供的地点,办理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变更发行相关事项。 4.对原使用二维码的稀土企业和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需要使用金税盘。 5.纳税人携所有原主分机金税盘、税控盘或税控IC卡及《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变更升级操作程序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汇总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汇总表》等,按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专用设备更换手续。 6.纳税人置换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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