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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日 MPA专题培训 依法行政 公共管理(MPA)专题培训课程  第五讲 依法行政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金国坤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349]     1. 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行使法律所没有授予的权力。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自己设定法定权力以外的权力,也不得为自己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 2.依据法律。 3.符合法律: 它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还得正确实施法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法律的意图。 4.权责统一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350] 1、依法行政的“依”:    依法行政不同于以法行(Rule Of the Law or Rule by the Law)。行政机关“以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实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依法行政的“法”:  法律:小概念意义上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法律保留的事项,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规定。  法规  规章   依法行政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凡是有法定  依据的就是依法行政,依据错误或依据本  身就是违法的法也是不依法行政的体现。 3、依法行政是否意识着行政机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无法律便无行政”,任何行政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只有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加公民与义务,也不得赋予任何人与权利。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 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 据。 二、 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定的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356】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遵循公平原则。同等情况同样对待。  遵循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得违背法定的目的,不应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或基于不相关的考虑作出决定。  遵循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听取意见 保障相对人权利 回避 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期限:时效制度  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诚实守信  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信息  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制定法律  (法律保留【373】)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372] 适用规则[380]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合法性没有审查权。  【386】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38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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