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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的工业管道TSG_D0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m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er Pip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道元件 3
第一节 基本要求 3
第二节 材 料 4
第三节 管道元件的使用 5
第三章 设 计 7
第四章 安 装 1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1
第二节 焊接和热处理 12
第三节 现场制作和安装 13
第四节 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 14
第五节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15
第五章 使用、改造、维修 18
第一节 使 用 18
第二节 改 造 20
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 20
第六章 定期检验 21
第七章 安全保护装置 22
第一节 基本要求 22
第二节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 24
第三节 阻火器与紧急切断阀 25
第四节 安 装 26
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 27
第八章 附 则 28
附件A 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29
附件B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 32
附件C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 33
附件D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 3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
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
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
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
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条 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公称压力为42 MPa以上的管道;
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动力管道;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
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
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
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
第九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当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
第十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和检验应符合BG/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必要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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