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的意义:三种模式的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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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动的意义:三种模式的比较

社会行动的意义:三种模式的比较 谢立中 引 言 人类行为与自然物体运动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有意义的事件;社会过程之不同于自然过程,在于它是由无数有意义的个体行动所构成的;因此,要确切地把握社会过程,就必须理解和掌握构成它的那些个体行动的意义——这是诠释社会学的基本主张,运用诠释学的方法去了解构成各种社会过程的个体行动或行动类型的意义,是诠释社会学家的主要任务之一。“行动的意义”因此也就成了诠释社会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然而,到底什么是行动的“意义”?“意义”一词的涵意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但从现有的相关文献中,我们似乎可以归纳出三种不同的模式,这就是狄尔泰(Wilhelm Dilthey)、韦伯(Max Weber)和舒茨(Alfred Schutz)等人的“主观意义”模式、加达默尔(Hans-Gadamer)的“效果意义”模式和赫施(Eric D.Hirsch)等人的“意义-意义”模式。在这些模式中,“效果意义”模式和“意义-意味”模式虽然在诠释学的论域中,但在社会学的文献中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对于社会学家来说,“行动意义”概念上的这种分歧事关重大。对“行动意义”概念的界定,规定了社会学这有在社会研究过程中的基本方法论立场和研究策略。面对诸种不同的“行动意义”概念,每个社会研究者都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对这些不同的“行动意义”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是这种选择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本文是一个中国社会学者在这方面所做的一次尝试。 一、行动的主观意义 韦伯是诠释社会的奠基人,他“开创了以‘社会行动’作为研究对象的传统,为社会学区隔出一片专属的领域”。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6页。韦伯指出,社会现实根本上是由人们和他们的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所构成的,“对于社会学,‘国家’、‘团体’、‘封建主义’等概念标志着一定类型的人类相互作用。因此,使这些概念成为‘可以理解的’行动是社会学的任务,也就是说,使这些概念毫无例外地变成参与的个人的行动”。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6页。 汉斯·格斯及赖特·米尔斯编:《韦伯社会学文选》,转自D.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268页。 韦伯将“个人的行动”与“意义”关联起来。与自然物体的运动或动物的活动不一样,人类个体的行动是一种有意义的行动。因此,对于人类个体的行动及其产物(如机器),“若没有论及意义的话,这样一个客体就全然无法理解”。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24页。韦伯以狄尔泰的诠释学观点出发,进一步将行动的“意义”界定为行动者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所谓‘行动’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 同上,第9页。把握人们的行动,就是要把握人们赋予其行动过程与结果之上的那些主观意义。对于社会学这样“一个涉及行动之意义的学科而言,‘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的意义关联”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24页。 同上,第9页。 同上,第27页。 韦伯指出,他所说行动的“意义”中“主观意义”有两种涵义:“(a)事实存在的意义:是指某个行动者在历史既定情况下的主观意义,或诸事例中,行动者平均或类似的意义;(b)纯粮类型的意义:是指以概念建构的方式被当作一种或多种行动者的类型来想像其可能的主观意义”。同上,第46页。前者是经验的、现实可体验的,后者则是一种概念上的抽象,以概念方式建构起行动者主观意义的“理想类型”。对科学研究而言,后者无疑有着更为优先的位置,因为它使我们能以“典型”的方式从理论的层次把握各种行动类型的“主观意义”。同上。 同上,第46页。 同上。 需要指出,韦伯虽然把行动的意义等同于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但他又认为行动的主观意义并不必须为行动者自己明确意义到:“在大部分的例子中,实际的行动往往是在其“主观意义”处于模糊的半意义或根本无意识状态的情形下进行。行动者对自己行动的主观意义经常只有不清楚的一份“感觉”,而非知道或“确切明白”;他的行动很多时候是被本能行动或习惯所约制。只是偶尔地,并且在大量同样的行动中常只有个别的几件事例,行动的意义(不论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才能够被提升到意识的层面上来。真正有其效果的,即被完全清楚意识到的有意义行动,在现实中始终只是一种边界的情况。任何社会学和历史学对现实的分析研究都不应该忽视这项事实。”同上,第45页。从这种认识出发,韦伯看来完全同意古典诠释学的下述看法,即诠释者可以比被诠释者本人更好地把握后者行动中的主观意义。 同上,第45页。从这种认识出发,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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