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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遴聘特約通譯簡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遴聘特約通譯簡章
一、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辨理(附件一)。
二、申請特約通譯資格:
?通曉手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或其他國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特約通譯備選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二)。
2.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
3.備選人如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
4.備選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⑴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但已獲准長期居留者,僅需提出長期居留證。
⑵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⑶港澳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備選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選。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6月12日止(以郵戳、快遞郵件發件日為憑)。
四、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將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文書科 收」,信封註明「申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特約通譯」,郵遞地址:70003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承辦人:書記官汪姿秀,電話:06-2283101#2267,傳真:06-2263511。
五、審查與進用:
本院接獲前點申請書時,由書記處依語言分類彙整,送請院長遴選,並經本院完成教育訓練審查合格者,發給2年任期之特約通譯聘書,審查不合者,不另行通知退件。
附件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一、為落實保障瘖啞人、不通國語人士之權益,並提升法庭之傳譯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法院)應主動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
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
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或其他國語言一
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三、特約通譯備選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
」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備選人如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
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備選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
至少為二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及工
作許可證。但已獲准長期居留者,僅需提出長期居留證。
2.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港澳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備選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選。 四、法院接獲前點申請書時,由書記處依語言分類彙整,送請院長遴選。 五、法院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二小時。
(四)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教育訓練前測試
備選人之中文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訓練。 六、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以之為法庭傳譯顧問,法院發給二年
任期之特約通譯聘書。但特約通譯為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指
之人士時,聘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法院於特約通譯之聘任期間內,得視需要,辦理教育訓練。
特約通譯聘期屆滿前三個月,法院對有意繼續受聘之特約通譯,應辦
理續聘前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
定效期之聘書。
法院得視需要,隨時遴聘特約通譯。
本要點第五點及本點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及審查標準,由法院自行訂
之。 七、特約通譯若有不適任情事者,法院應撤銷其聘書。 八、法院對於特約通譯,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名冊內應記載特約通譯
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語言能力級別及聘書有效期限,
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或其他機關團
體選用時參考。
特約通譯如經異動,法院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 九、特約通譯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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