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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大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明道大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民國97年2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月18日0971300048號簽呈校長核定。
民國91年4月17日主管會報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試)驗室、實習(試驗)工廠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管理規章。
第 二 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科)所屬之實(試)驗室、實習(試驗)工場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之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 三 條 本規章所稱適用場所內之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
第 四 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組織如下:
一、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總務處。
第 五 條 本校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為: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 二 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 六 條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勞工安全衛生最高諮詢單位,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場所安全衛生有關事項。由委員七人以上組成,成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兼任。
二、安全衛生人員。
三、主秘、總務長、各相關系所主管、事務組組長等委員。
四、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各系所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七 條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辦理下列事項並置備紀錄:
一、擬訂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如下表:
第 九 條 主任委員之安全衛生權責:
一、綜理本校適用場所內各項勞工安全衛生。
二、擔任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核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四、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勞工安全業務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十 條 執行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本校適用場所內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二、審核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三、責成勞工安全衛生承辦人員策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推行。
四、督導有關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督導有關單位實施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六、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十一 條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權責如下:
一、釐訂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釐訂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
三、推動及宣導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四、支援、協調本校各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問題。
五、規劃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六、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十二 條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向校長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八、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九、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十三 條 各系所適用場所負責人權責:
一、本項所指場所,係指教室、實驗室、工場、農場等。
二、督導於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
三、辦理該系所主任、所長交付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執行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檢查計畫並作成紀錄備查,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五、擬定各系所自動檢查計畫。
六、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
七、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八、有關意外事故之緊急處理及職業傷病調查。
九、擬定所屬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第 十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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