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法规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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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与法规 第一节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三节 海上运输货物法规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第三节 海上运输货物法规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案例分析一 * LOGO 第一节 调整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责任 第三节 海上运输货物法规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海上保险人 海上贸易经营人 海上运输经营人 责任 义务 权利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中国未参加 海牙规则背景 提单托运形式 承运人负有绝对责任 天 灾 公敌行为 货物缺陷 不良包装 共同海损 合同自由原则 提单上列入免责条款 破坏提单价值 货方权益无保障 保险公司不敢保 银行不敢汇兑 提单难以流通 英国 海牙规则背景 代表货主利益 1893《哈特法》 美国 承运人:妥善装载、积载、保管、照料和交付,以及适当谨慎态度提供适航性的船舶、妥善配备船员、装配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加拿 大 澳大 利亚 新西 兰 英国 德国 法国 1931年6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背景 《海牙规则》 代表船方利益的航运国家 代表货方利益的货运国家 1959考虑修改 1963制定草案 1977年6月 《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维斯比规则》生效 三.汉堡规则背景 《维斯比规则》 代表发达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提出异议 1968-1971 UNCITL提出对提单问题修改建议 1976年5月 制定《联合国海上运输货物公约》草案 1978年 通过《联合国海上运输货物公约》(汉堡规则) 1992年11月 《汉堡规则》生效 四.鹿特丹规则背景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2007年93成员国 1993年20成员国 1996年25成员国 国内法 国际海运法律不统一 缺乏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1996年收集资料 1998年起草运输法公约草案 2001-2008年完成制定任务 一.海牙规则(17) 1.应提供适航船舶 (一)承运人基本责任 2.应谨慎管理货物 船舶适航能力 船舶适海能力 船舶适货能力 适当而谨慎装载 适当而谨慎收受和积载 适当而谨慎运送 适当而谨慎保管和照料 适当而谨慎卸货 一.海牙规则 1.应提供适航船舶 承运人基本责任 2.应谨慎管理货物 一.海牙规则 (二)承运人免责 不完全过 失责任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2.火灾(承运人私谋或本身过失、不适航引起的火灾除外) 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不适航、不适货引起除外、陆地上风险除外)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一.海牙规则 (二)承运人免责 不完全过 失责任 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10.罢工。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货物固有缺陷。 一.海牙规则 (二)承运人免责 不完全过 失责任 14.包装不良。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船舶潜在缺陷。 17.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杂项免责条款——举证 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一.海牙规则 (三)承运人责任期限 “钩至钩” “舷至舷” (四)承运人责任限制 第四条(五款):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一.海牙规则 (五)索赔与诉讼时效 第三条(六款):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三条(六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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