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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
目录:
1、 林业物权的涵义及性质
2、 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3、 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现存问题
3.1 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体之间的矛盾
3.2 商品林的双重效益目标之间的矛盾
3.2.1 采伐许可
3.2.2 采伐限额
3.2.3 运输管制
3.2.4 垄断交易
3.3 公益林重新划界与既存承包关系之间的矛盾
3.4 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4、 完善林业物权制度的对策4.1 完善立法
4.2 深化改革,健全林业物权制度
4.2.1 深化经营形式的改革,落实经营权
4.2.2 改进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落实处分权
4.2.3 制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担保办法,落实流转、抵押、担保权4.2.4 开展森林景观价值和权属研究,落实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4.3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浅析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
摘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四类。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一些权利。 林业物权 林权 权属 客体 权能
随着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建立完善的林业物权制度,进而有效地进行产权流转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对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和构建的建议。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四类。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一些权利。物权设定的目的在于明晰物的权属,发挥物的效用[1]。因此,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人们通常所说的“林权”也就被进一步合理限定为林业物权,它必须纳入到《物权法》的框架中来。????? ????? “林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一般认为“林权”主要是指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的特殊性在于其客体的复合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特定权利。“林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权利构成也随着物权的演进而不断变化、完善,不过与其他物权种类不同的是,行政命令在“林权”的设定和演变过程中占据了比法律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政令推动下,“林权”所包含的内容并不稳定,没有充分发挥物权的完整的效力,这使得“林权”的设定饱受诟议。????? 具体来说,“林权”的权利客体包括了森林、林木、林地、林地上生长之林木、林上、林中、林下其他自然资源、以及整体森林环境等。林地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第58条、第60条也分别对不同主体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林地所有权的实现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主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其特征为在保持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林地所有权人保留了林地的最终处置权和流转利益,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林木所有权人一般为林地使用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培育林木,并对其培育的林木拥有所有权和流转利益。林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客体一般也包括了林上、林中、林下的其他自然资源。因此在讨论林权的含义时,必须区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所拥有的不同权能,以及两者之间权能的此消彼长状况。????? 我国关于林业物权的法律规定大致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以林木和林地作为定义对象,如《物权法》和《森林法》中对森林的所有权属规定,另一部分将林地归类为特殊性质的土地,视同土地加以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权益的规定。综合各时期的法律法规,完整的林业物权应当包括如下具体权能: 1.依法享有的采伐权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运输权、交易权; 2.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 3.征、占林地补偿权;4.流转权、担保权;5.景观开发利用权; 6.林木新品种权;以及政府给与林业特殊扶持的相关行政优惠权利[3]。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相分离时,各项权能由两个主体分割行使,并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加以制衡。此外,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使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约束。????? 林地所有权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共同所有的主体不能成为具体的经营者。其具体权能的行使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流转至个体。流转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参见林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91]131号。)。1.自主经营的国营林场,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是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其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面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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